
盘综执〔2025〕26号 签发人:李 峰
关于印发《盘锦市户外广告招牌
设施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大洼区城管执法局、盘山县城管执法队:
现将《盘锦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盘锦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日
盘锦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盘锦市规范、高效的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处置能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设施运行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户外广告设施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
(1)Ⅰ级(特大)户外广告设施事故是指本市发生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情况,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Ⅱ级(重大)户外广告设施事故是指本市发生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情况,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Ⅲ级(较大)户外广告设施事故是指本市发生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情况,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Ⅳ级(一般)户外广告设施事故是指本市发生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情况,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盘锦市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在发生广告设施事故时的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筹兼顾、服从全局;
(2)以人为本、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
(3)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及时应对。
2风险分析
根据盘锦市户外景观管理工作的行业特点,户外广告设施事故主要包括:
(1)台风、大风或雷雨大风等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
(2)暴雨、寒潮或暴雪等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
(3)雷电或高温等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危险;
(4)非气象灾害情况下,因自身紧固、负载、用电等原因,可能造成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坠落、倒落、漏电或短路起火。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组织机构
在市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市城管执法局成立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盘锦市户外广告、景观设施等发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市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成 员: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市容管理科、公用事业执法科、土地建设执法科、市城管执法队、大洼区城管执法局、双台子大队、兴隆台大队、辽滨经开区大队、盘山县城管执法队主要负责人。
3.2组织机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应对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传递、通报、报告;
(4)负责其他有关应急的重要事项;
(5)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责任人,按职责承担相应应急工作任务。
3.3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3.3.1办事机构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用事业执法科,办公室主任由公用事业执法科科长担任。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
3.3.2办事机构职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户外广告招牌安全的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各执法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2)按照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人员、物资、车辆、通信、经费协调等具体工作;
(3)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的对策和措施;
(4)协调、配合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5)随时了解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6)组织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分析、评估,提出认定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4现场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抢险组、善后处理组、调查评估组等现场应急工作小组,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1综合协调组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市容管理科、公用事业执法科、土地建设执法科。
综合协调组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事故救援行动;
(2)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的应急行动;协调志愿者的救援行动等。
3.4.2应急抢险组
责任部门:市城管执法队、大洼区城管执法局、双台子大队、兴隆台大队、辽滨经开区大队、盘山县城管执法队。
应急抢险组职责:
(1)负责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应急抢险的现场组织和实施工作;
(2)负责应急抢险工作的善后处理;
(3)负责险情区域的安全警戒及秩序维护工作。
3.4.3善后处理组
责任部门:局办公室、业务管理科、公用事业执法科、土地建设执法科。
善后处理组职责:
(1)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结束后的清除和恢复工作。负责人员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2)负责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人员情绪稳定,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3.4.4调查评估组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科。
调查评估组职责: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Ⅲ级以上事故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做好对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
4.1.1日常监管
加强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加强宣传,明确户外广告设置人主体责任;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施工和安装,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测。
4.1.2抽查整改
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的检查和检测工作。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单位,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开展抽查。抽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及时通知设置人和所有权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4.2预警
4.2.1预警级别
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广告设施事故应急处置预警级别沿用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和本区防汛防台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2.2预警信息
各执法单位应当密切关注盘锦市气象局和市防汛指挥部等发布的台风、大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预警信息。
盘锦市气象局和市防汛指挥部发布、调整和解除相关气象、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各单位应急值守部门应当及时将讯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4.2.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接到广告招牌设施事故预警信息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核实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经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向市应急办报告,由市应急办发布广告招牌设施事故预警信息。
(2)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通知相关工作组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前期处置工作。
(3)跟踪安全事故发展动态,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或市应急办报告。
(4)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排除后,现场工作组组长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市应急办宣布解除预警。
5应急准备
5.1应急准备
5.1.1应急值班
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应急预警级别分别启动相对应的应急值班,落实应急值班人员,保持通信畅通。按要求及时将值班人员表上报局综合办公室。市局督查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应急值班情况进行点名或抽查。
5.1.2应急巡查
各执法单位的应急巡查抢险队伍应根据不同级别预警信号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对各自辖区开展全方位应急巡查工作,尤其对人流密集区、重要商圈、建成时间久、体积大、位置高、旧改基地、附着在老旧建筑上以及停业歇业无主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应加强重点巡查。市局督查部门将根据情况对重要区域、重要道路进行检查。
5.1.3应急整改
巡查发现问题的,应第一时间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督促其落实整改,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对隐患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并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督查。
5.1.4应急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及现场调查人员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在实施处置过程中,根据气象条件及灾害的变化,及时采取相应对策,保护自身安全。
在实施人员转移、撤离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6应急响应
6.1信息报告
6.1.1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市局分管领导。
6.1.2广告招牌设施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1.3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在最短时间内报告广告招牌设施事故信息,广告设施事故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6.2先期处置
6.2.1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或市政府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广告招牌所属单位及事故影响区域单位人员自救互救;
(2)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2.2应急处置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6.3响应启动
6.3.1响应分级
按照广告招牌设施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一般广告招牌设施事故(Ⅳ级)及以下的广告招牌设施事故,由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或在市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响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并统一指挥实施。
(2)较大广告设施事故(Ⅲ级),由市应急办启动Ⅲ级(三级)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为市应急办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具体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市城管执法局等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3)重大广告设施事故(Ⅱ级)及以上广告设施事故,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市应急办,由市级及以上应急办负责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市城管执法局应急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在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协助开展工作。
6.3.2收集信息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了解下列内容:
(1)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
(2)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4)有关建筑物、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
6.3.3现场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情况,划定警戒隔离区域,抢救、撤离遇险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措施(工程抢险、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时将现场情况及应急救援进展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向市应急办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技术、物资支持、疏散公众等请求和建议。
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的情况对应急救援进行指导,划定事故单位周边警戒隔离区域,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请求调集有关资源、下达应急疏散指令。
外部救援力量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和总指挥部的协调安排,与事故单位合力开展救援。
6.3.4响应升级
现场指挥部和区应急委(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救援行动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当事故扩大,或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时,报上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响应。
6.4处置措施
6.4.1台风、大风
(1)气象部门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Ⅳ级(蓝色)预警信号时:
①应急巡查抢险队伍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应急巡查。
②通知辖区内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责任单位全面做好自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加固或防范措施。
(2)气象部门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时:
①对辖区内人流密集区、重要商圈、建成时间久、体积大、位置高、旧改基地、附着在老旧建筑上以及停业歇业无主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开展重点巡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②组织拆除所有路灯电杆旗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③采取Ⅳ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时:
①视情对重要区域、重要道路周边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②视情关闭所有或部分景观照明,切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的照明电源。
③通知大型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设置使用方组织力量,对设置在高楼顶部、受风口及一些设置年限比较长、受风面较大、易发生险情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采取抽板、拉布等措施,减少受风阻力。
④采取Ⅲ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4)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时:
①关闭所有景观照明;对出现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视情会同有关部门设置安全警戒线,确保市民人身安全。
②采取Ⅱ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6.4.2暴雨、寒潮、暴雪
(1)气象部门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Ⅲ级(黄色)预警信号时:
①进入工作状态,应急巡查抢险队伍启动应急巡查。
②重点检查设施电源、电线等设备,发现隐患及时断电整改;对设施易积水、积雪、结冰部位及时做好清理。
(2)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时:|
①视情关闭所有或部分景观照明,切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的照明电源。
②采取Ⅲ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3)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相应防汛防台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时
①关闭所有景观照明。
②采取Ⅱ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6.4.3雷电、高温
(1)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号时:
①进入工作状态,应急巡查抢险队伍启动应急巡查。
②视情关闭所有或部分景观照明,切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的照明电源。
(2)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号时:
①关闭所有景观照明。
②采取Ⅱ级预警信号时应急响应的有关措施。
6.5应急处置方案
6.5.1基层执法中队、执法所收到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坠落、倒落等事故信息后,应立即上报所属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辖区城管执法部门上报市城管执法局。
6.5.2辖区城管执法部门的应急处置队伍应当在接到指令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按照先人后物、清障保畅的原则进行处置。
6.5.3现场如有人员受伤,配合做好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现场采取隔离、封路措施,确保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坠落、倒落现场不发生次生灾害;对坠落、倒落的广告、招牌设施及时进行现场切割,集中堆放在不影响交通通行的区域。
6.5.4协助有关部门将坠落、倒落的广告、招牌设施运离现场,配合做好撤除隔离、封路设施,恢复道路通行等工作。
6.6信息发布
6.6.1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发生后,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在上报市应急办领导的同时,应当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办和市委宣传部。
6.6.2一般及以下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由领导小组负责拟定新闻宣传口径,并及时报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局综合办公室按照确定的新闻口径对外发布信息,做好媒体接待和答复。
6.6.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广告招牌设施事故发生后,按照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应急办的要求和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报道广告设施事故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6.4广告招牌设施事故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受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广告招牌设施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局官方网站、政务微博等予以发布。
6.7应急结束
6.7.1应急结束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3)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
(4)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盘锦市气象局、市防汛指挥部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转入常态管理。
6.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响应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7后期处置
7.1工作统计
发生广告设施事故的区域,城管局及相关部门应做好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拆除、加固数量及遭受损失数量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城管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7.2善后处置
辖区各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对因应急响应采取撤除、拉布、抽板等措施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应及时恢复设施原状。景观照明因应急响应关闭的,经安全检查后,视情恢复开放。
7.3调查总结
发生各类广告招牌设施事故的区域,应按要求组织专业单位或者配合应急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并及时将事件分析报告上报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8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景观照明设施广告设施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到人,并按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和队伍。
8.2车辆和设施保障
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配备或临时租赁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车辆、设施装备和通讯联络工具,并保持良好状态。在紧急处置中,应按现场指挥要求,确保在短时间内提供紧急处置所必需的车辆、抢险等设施装备。
8.3应急队伍保障
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通过自行组建相应的专职、兼职应急巡查抢险队伍,并应为应急巡查抢险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管执法局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2预案修订
市城管执法局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