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超期且近180天未投入车辆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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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经营者:
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的规定,我局决定注销下列业户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至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0号盘锦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联系人:孙璐,联系电话:0427-2827158
附件: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普货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明细表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28日
信息来源:市局港口航运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