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执行鹤栖园公墓管理所公墓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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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延续执行收缴公墓管理费的请示》(盘民函(2024)6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的规定,同意市鹤栖园公墓管理所继续按市物价局、民政局《关于下达公墓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盘价发(2012)77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公墓管理费,即每盔(穴)每年100元。
本批复自2024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届时重新审批。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