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7-14 浏览次数:37

盘农办发〔2025〕109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盘锦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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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发展粮油产业适度规模经营,确保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5〕51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聚焦粮油产业。支持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提供托管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扩大经营规模、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

(二)坚持择优贴息。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实施信用管理。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四)联农带农。将带动农户增收作为确定主体的条件之一,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紧密联合与合作,通过保底分红、入股参股、劳务用工、服务带动等方式,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主体条件

(一)从事粮油产业。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完成“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具有申请贷款贴息的资格。

(三)经营规模适度。依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相关规定和合作经济统计数据,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100亩以上;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300亩以上;服务主体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以上。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期限。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或经正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贷款的可予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年初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一年期3.1%,五年期3.6%计算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年初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计算符合贴息条件的利息。具体贴息比例根据实际需求和资金额度确定,上限为100%。

(三)贴息范围。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用途为粮油生产有关的,如支付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采购农用物资、购置或更新农机具、修建农机库棚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因银行系统功能不完善等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上述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四、资金拨付

资金拨付分三个时间段进行,分别为2025年9月、2025年12月和2026年3月。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验收合格后,参照往年贴息比例计算当期符合条件的应贴息金额,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函。如实际所需的贴息金额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将申请在2026年中央财政粮油种植专项贷款贴息资金中予以解决。

五、实施步骤

贷款贴息按照经营主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复核、市级审定、拨付资金的流程进行。充分尊重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愿和选择,不得强迫命令、包办代替。

(一)经营主体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贷款贴息申请表、银行贷款合同、贴息期间的利息结算凭证、申报主体的资质证明、银行等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财务报表(财务收支记录)、法律责任承诺书等。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是否正常经营运行、是否符合贷款贴息条件进行真实性审核;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在本乡镇(街道)网站或申报主体所在地村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汇总申请贷款贴息情况,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

(三)县区复核。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主要内容为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汇总数据准确性。复核无误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名单在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下达资金。

六、有关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材料复核等工作,指导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及时公开贴息政策,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宣传,营造有利于贴息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方案制定、检查验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项目资金等,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资金分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三)发挥担保抵押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支持为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开展信贷担保工作;要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抵押、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等方式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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