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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4-02 浏览次数:0

【标题】

辽宁省盘锦市2022年“3·21”渔船倾覆事故典型案例

【关键词】

倪XX使用“三无”船舶出海捕捞,未能妥善处置渔船漏水险情,导致渔船倾覆,船上7人,其中3人死亡、3人失踪、1人获救。

【要旨】

船长应履行主体责任,确保渔业船舶依法依规进行渔业生产,渔船要在合法渔港停靠,进出港情况及时报告,严禁使用“三无”船舶进行违法违规捕捞作业,遇到海上险情时要合理、及时处置。

【基本案情】

概述:2022年3月21日0530时许,大洼区渔业从业人员倪XX所有船舶(以下简称“事故船”)在盘山县附近海域发生倾覆,船上7人,其中3人死亡、3人失踪、1人获救。

2022年3月19日1500时许,船主倪XX带领6名船员驾驶事故船从二界沟大台子码头(该码头所有人董XX属于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渔港码头)出海,前往盘山县附近海域作业。事故船共计7名船员,船主倪XX以每年5千元的价格从赵XX手中租赁“辽盘渔23XXX”的证书,并以此按照保险实名制要求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其余6人投保安全责任险,保额40万元/人,倪XX自身没有保险。3月20日晚结束作业,船上有约3.2吨渔获物,在三道沟河口以西约3海里处下锚休息,准备第二天上午返回大洼区二界沟大台子码头。3月20日2100时许事故船锚泊时发现船体漏水,船主倪XX指挥船员进行抽水,但未作任何其他处置,全体船员休息,夜间未留值班人员。3月21日0530时许,在船舱底铺睡觉的船员刘XX发现船体进水严重,已经漫延到铺位,随即叫醒其他船员。船主倪XX指挥船员一面抽水一面启动发动机,准备向沿岸抢滩,并通过电话向家属报警。在抵达浅滩前因船体严重进水发动机停止运转,事故船在海流的影响下向右舷侧倾。船上7人爬上船壳,因天气寒冷、船壳较滑,除杨红强外,其他6名船员无法坚持相继落水失踪。经过10艘船、艇,50余人(含岸边搜寻人员)五天时间的悉心搜救,救起1人,在附近捞起3名遇难船员遗体,未发现剩余3人。

【查处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倪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事故船属于未经审批私自建造的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船主倪XX无证驾驶“三无”船舶出海作业,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倪XX使用“辽盘渔23XXX”船舶证书为事故船船员办理保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倪春荣明知事故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规定;倪XX未在船舶锚泊时安排足够保证安全的值班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船体严重进水,最终导致船舶倾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案例评析】

此案例中倪XX违法违规使用“三无”船舶出海作业,该类船舶未经法定检验,船体结构、稳性及安全设备均无法满足适航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船舶未按规定配备AIS、北斗终端及救生设备,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精准定位、船员落水后无救生装备可用,在低温水域中迅速失温,酿成惨剧。事故船舶在事发前夜已发现船体漏水,船主仅组织抽水,未采取就近靠港、紧急避险等措施,亦未安排夜间值班人员,致使险情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最终导致船舶倾覆。

再次告诫广大渔民朋友:“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没收、拆解处置,船主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渔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或设备失效仍出海作业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航整顿;渔船应停靠正规渔港,主动接受进出港报告、安全检查等监管,切莫因图一时便利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捕捞许可证及船舶证书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违反规定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船长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船舶锚泊期间应当安排足够人员值班,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冒险作业或疏于管理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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