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