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志英提案者:
您提出的《关于为养老机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等特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职业人群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关于实施渐进式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联合教育、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目前下发实行。文件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招用的下列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劳动者(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
(二)年满16周岁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用人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三)在见习单位见习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等见习人员。
本办法试行期间,对特定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单列管理,增设“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其他特定从业人员”征收子目,专门用于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征收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参保范围对象和缴费政策。
下一步,市人社部门将持续推进文件相关政策落地,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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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