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肖冬梅《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公告
肖冬梅(21112119******0240)女士:
我中心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4号)文件的规定已于2025年8月4日向您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已获悉需退回多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事宜并已签收。按照相关规定我中心应在向您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30日后,再向你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然而我中心在向您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联系、前往您户籍所在地及可能居住地走访等方式,均未能与您取得有效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我中心依法通过本公告向您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一、《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内容
肖冬梅(当事人姓名):
经核查,姓名:肖冬梅,社会保障号码:21112119******0240,于2020年1月至2025年7月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11158元,大写叁拾壹万壹仟壹佰伍拾捌圆整。我单位于2025年8月4日向您送达了《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您未按要求退回多享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款账户名称: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
银行账号:21050173200100003605
开户银行:建行盘锦分行营业部
附言:(待遇享受人员姓名)退回多享受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人:肖鹏电话:0427-6860806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大洼区红海滩大街60号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