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辽宁瑞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书》的公告
辽宁瑞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没有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对贵公司以公告形式送达关于陈兴华工伤一案辽1122工认[2026]4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