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检查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08-11 浏览次数:28

盘锦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指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是指全市行政执法相关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和抽查检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照统一标准,组织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示)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二条 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 号)、《辽宁省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辽政发〔2020〕2号)、《盘锦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二、监管工作平台

第三条 全市各相关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统一应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模块,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

第四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主要流程包括:抽查检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检查计划制定公布、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抽查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选派抽取、执法检查进行、检查结果录入、向社会公示等环节。

第五条 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中产生的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抽查检查计划和抽查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以下简称:公示系统)、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一单两库”建设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事项清单,由市市场监管局形成全市统一的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清单要明确抽查检查事项、牵头部门、参与部门、抽查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抽查检查方式、抽查检查主体和抽查检查依据等,并实施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随机抽查检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主要涉及产品质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一般检查事项,严格按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标准执行。

第八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会同参与部门,在“互联网+监管”平台上,通过批量导入、分类标注、单个添加等方式,完成联合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创建工作,实施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及时、准确。

第九条 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也可以包括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场所场地、产品、行为等。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与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内容相对应、覆盖本系统各层级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纳特定领域的专业人才,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四、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应当分别制定部门联合年度抽查检查计划,并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计划制定和调整情况统一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联合抽查检查事项清单,提出本部门牵头实施的部门联合年度抽查检查计划,细化事项内容和具体要求,形成市级部门联合年度抽查检查计划。各县区政府分别统筹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地区部门联合年度抽查检查计划。

第十四条 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的制定,要对抽查检查对象和方式相近的事项进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检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综合查一次”。

第十五条 按照“先查内网、再查外网”的要求,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信息作为制定抽查检查工作计划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的信用风险、信用水平的抽查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概率。

五、任务设置

第十六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计划由牵头部门组织发起。牵头部门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中设置与计划对应的任务,并选择相应的抽查检查事项,向同级参与部门发出邀请,经同级参与部门确认同意并选择相应的抽查检查事项,完成任务设置。

第十七条 任务设置完成后,由计划制定牵头部门采取随机的方式,统一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根据监管需要,充分利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提供的信用抽取规则,合理确定不同信用风险、信用水平检查对象的抽查比例和被抽查概率,选择符合要求的抽取对象库。

第十八条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抽取后,由计划制定牵头部门下发至本条线的任务执行部门,由该部门将联合检查名单共享给同级参与部门,并自动在公示系统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九条 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在辽宁省“互联网+监管”平台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匹配操作。执法检查人员可以由同一层级的牵头条线的任务执行部门统一抽取匹配,也可以由同一层级的各任务执行部门分头抽取,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第二十一条 执法查人员应当具备与抽查任务相符的执法资格。参与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检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

第二十二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须报请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可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六、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标准执行,认真落实“三查”工作举措,涉及专业领域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检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联合检查小组由组长负责抽查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分工协作完成抽查检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由市直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部委相关业务规则制订。业务标准与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执行,并按照“谁检查、谁录人、谁公开”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分别录入辽宁“互联网+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检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

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行政执法监管平台。

第二十九条 抽查检查形成的各类检查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等,按照司法部门要求,参照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他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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