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假冒伪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案例1: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双台子区某火锅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2月24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双台子区某火锅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某火锅店专项执法,对该店肉类产品进行执法抽检,产品检出猪源性、鸡源性、鸭源性成分。该单位不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盘锦市大洼区某熟食店经营无标签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大洼区某熟食店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98 元;罚款1000元。
经查,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猪头肉1个,销售价格 98元/个,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食品的行为,货值金额 98元,违法所得 98 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未标注标签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涮肉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2月6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涮肉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涮肉坊专项执法,对内蒙古脆骨羔羊方砖执法抽检。检测结果内蒙古脆骨羔羊方砖,检出鸡源性成分。该单位不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