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公告
广大经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与金融安全,进一步规范盘锦市各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盘锦市注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二、备案途径
(一)新设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入口:访问辽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点击“设立登记(一网通办)”—“我要企业开办”,根据系统提示信息依次进行资料填报后,对符合受益所有人备案的主体,将进入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界面。
(二)存量主体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及变更入口:访问辽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网址:https://www.lnzwfw.gov.cn/),点击“变更登记(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进入企业信息变更导办界面,“业务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模块进行办理。
三、备案标准
备案主体应参照下列标准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确认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在备案时还应当填报持有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比例。
(二)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的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确认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在备案时还应当填报收益权、表决权的比例。
(三)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确认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在备案时还应当填报实际控制的方式。
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应当将备案主体中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可直接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除了按照上述三项标准备案受益所有人外,还应当将该分支机构至少1名最高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确认为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如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四、承诺后免于备案情形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
符合承诺后免于备案情形的主体,需要在系统中勾选“承诺免保”选项并阅读承诺书后可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五、参考资料
经营主体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网站“办事指南—受益所有人信息业务”栏目(http://shenyang.pbc.gov.cn/shenyfh/108080/5437291/index.html),查阅《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指南(第二版)》等参考资料。
辽宁省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咨询电话:024-66187070。
请各备案主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尽早完成备案,已完成备案的主体无需重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