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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0-12-30浏览次数:259

委托机关: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被委托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及时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现就我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委托事项规定如下:

一、行政委托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具体范围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污染防治、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海洋部门海洋、海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执法权;自然资源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三)负责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情况等开展执法工作。

(四)负责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执法工作。

(五)负责对核技术、射线装置利用等电离辐射单位开展执法工作。

(六)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等情况开展执法工作,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和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执法工作。

(七)负责海洋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八)负责土壤、固废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九)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工作;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执法工作。

(十)负责全市范围内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依据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市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访案件处理和相关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重大生态环境信访案件;负责协调解决全市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案件;负责信访平台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十四)参与全市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实施行政委托执法的要求

1.被委托单位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委托事项,并接受委托机关监督,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2.被委托单位不得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

3.执行公务的环境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盘锦市政府法制办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生态环境部颁发的《生态环境执法证》。

4.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以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下达执法文书时,必须加盖盘锦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专用章

5.盘锦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行为,应当自觉受盘锦市生态环境局的监督检查。

6.本委托书一式二份、委托机关和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

起止时间:202111日至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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