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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鑫乾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储运1万吨废润滑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86

盘锦鑫乾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盘锦鑫乾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储运1万吨废润滑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专家技术评估审核后,局务会研究通过,批复如下:

一、盘锦鑫乾报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储运1万吨废润滑油项目投资100万元,拟在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的盘锦双力橡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厂区内,用于盘锦市辖区内废润滑油回收存储,厂房建筑面积700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3座单个容积为60立方米卧式储罐,装卸区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建成后可达年转运废润滑油10000t/a的生产能力。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了备案证明(辽新材料备[2025]7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合理。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润滑油存储过程中储罐内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危废贮存库内的有机废气经密闭管路引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润滑油装卸采用密闭管路输送,装车工序设置气相平衡管,将废润滑油装车过程中罐车内产生的有机废气回收至储罐内,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你公司应做好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维保管理,及时更换活性炭,保证设施高效运行,确保非甲烷类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限值。

(二)强化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实施后无生产废水产生,厂房内地面采用干式清洁方式。

(三)有效控制噪声影响

本项目所有生产设施均布置在厂房内,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油泵设置减震基础和减震垫;强化运输车辆的管理,限制车速和载重量。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避免因设备失修产生非正常噪声的排放。确保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贮存和处置

本项目收集的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厂内贮存设施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设计建设;收集、转运、贮存等各个经营环节均须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607-2011)相关要求,确保实现废润滑油的有序收集、安全贮存和有效处置。

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清罐油泥,以及员工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和清罐油泥属于危险废物,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分类暂存于15平方米的危废贮存库内,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严防地下水和土壤污染

加强源头控制,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降低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报告确定的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内各区域的防渗措施确保防渗性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做好与防渗相关设计、施工等图纸文本、影像资料的留存以备查

(六)风险防范与应急响应

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自救、属地自主、分级响应、区域联动原则,制定突发环境事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实现与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相关管理部门和属地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发生废润滑油泄漏、火灾爆炸等环境风险事故时,能够采取高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认真执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技术文件档案,促进环境管理措施的修正和持续改进。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公司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排污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盘锦市盘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环境监管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现将该项目的拟批复内容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如有意见可反馈至0427-669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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