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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事项办理指南

发布日期:2026-03-26浏览次数:181

一、办理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

二、办理条件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附件1),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健康局受理。有下列情形的,区卫生健康局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一)患者死亡;(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程序

(一)初审。县区卫生健康局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3.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其中可能为一级医疗事故的需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直系亲属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6.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

(二)移送。县区卫生健康局初审通过后,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处理;属于移送市卫生健康委处理的,在初审通过后7日内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审查表》(附件2)、《盘锦市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移交书》(附件3)、《盘锦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附件4)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三)复审。市卫生健康委自收到县区卫生健康局移送的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照初审内容进行复核审查。

(四)受理。经复审,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市卫生健康委予以受理,出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5),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根据区市卫生健康局移送资料,填写《盘锦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交由盘锦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和另一方当事人。经审查,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6)。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盘锦市医学会自收到市卫生健康委的委托后7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予受理函》,符合受理规定的予以接收登记,并根据接收顺序决定受理时间。

2.盘锦市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

3.当事人自收到盘锦市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4.盘锦市医学会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在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7日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相关审核材料一并送达委托单位。

5.委托单位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及相关审核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意见》(附件7)反馈至盘锦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

6.当事人对盘锦市医学会组织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委托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填写《盘锦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交由辽宁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四)行政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等,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行政处理。如果鉴定为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实施主体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五、承办机构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盘锦市兴隆台区金盛路104号101室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

六、受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注意事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不适用于包括赔偿在内的民事纠纷处理。

盘锦市卫健委:0427-3219107

盘山县卫生健康局:   0427-3552600

双台子区卫生健康局: 0427-2360319

兴隆台区卫生健康局: 0427-2820464

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0427-3531245

盘锦市医学会:       0427-2939117

盘锦市医调委:       0427-2290086

盘锦市中心医院:     0427-8260795

盘锦市人民医院:     0427-3466615

盘锦辽油宝石花医院: 0427-7650334

盘锦市康宁医院:     0427-3156009

盘锦市中医医院:     0427-3533069

盘锦市第三人民医院:   0427-3583883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5日

 

 

详见附件:

 

附件1:盘锦市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附件2:医疗事故争议申请审查表

附件3:盘锦市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移交书

附件4:盘锦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书

附件5: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

附件6: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意见

附件8: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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