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盘锦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手册(正文)
盘卫字〔2026〕26号
关于印发2026年盘锦市卫生健康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和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6年辽宁省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辽疾控发〔2026〕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2026年盘锦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1.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2.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抽检等情况。
4.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5.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健康体检机构、口腔医疗机构等)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
6.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关于“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开展随机监督抽查关于“前一年度发生过案件查处的单位100%抽取(公共场所“简易程序”处罚的除外)的抽取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任务。
1.2025年度被行政处罚行为整改情况。
2.“学生健康 蓝盾护航”学校卫生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
3.“防护安全 蓝盾护航”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
4.“识别预警 蓝盾护航”疫情报告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
二、组织实施
(一)2026年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依据国家计划、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全市2025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安全自查结果,依托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综合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检查事项、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形成全市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清单。
(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抽取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监督执法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可由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进行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
(三)2026年省本级工作任务仍采取省、市、县(区)联合执法方式开展,省级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承担行业指导与现场带教工作职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市、县(区)两级共同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当由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和立案查处。
(四)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抽检计划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应当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省级任务清单中涉及的检测任务也由属地负责完成。同时,今年执行抽检任务延续两年来工作模式,与相关卫生监测工作进行统筹安排,与有关监测项目进行有机结合,科学合理组织实施,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形成“大疾控”业务相互协助、相互融合工作机制,有效减少基层工作负担,切实增强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效。
(五)按照国家、省工作要求,今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00%全覆盖抽取,同时作为被监督对象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原则,不得由本单位人员进行。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抽查任务由盘锦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查任务由上级市疾控机构执法人员组织实施。
(六)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与本地区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卫生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3〕28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本级地方财政对随机监督抽查资金保障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必需”原则,合理申请、分配、使用经费。同时,要积极争取并统筹合理合规使用其他渠道来源的随机监督抽查资金配套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经费保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强化监管协同。全市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重要任务,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加强年度检查工作的统筹实施,科学合理制订实施方案、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和检查人员,注重抽查任务与相关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要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沟通对接,强化对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进实施。要严格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关于转发《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七个一律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合理、规范、精准推进涉企行政检查,对同一检查单位,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二)创新培训方式,提高业务水平。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人员在现场指导工作和带教实施抽查任务时要针对相关法律知识、执法程序、执法技能等方面对基层执法人员给予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真正达到以查代训、以查代练的目的,全面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实现医疗、疾控监督业务指导与行政执法融合的目的。同时,为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构建“监督+协管”工作格局,切实推动卫生监督力量向基层延伸,打通监管“最后一公里”,各县区卫健局在执行相关专业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时,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全程参与各自服务领域内的执法实践活动,全面提升其发现隐患、信息报告、协助执法等综合能力,为公共卫生安全锻造一支可靠的专业力量。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注重协管带教以及“监督+协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并随同年度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三)规范执法行为,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全面推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行政执法透明、公正、合法、规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法事实要认定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要规范,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完成抽查任务后,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
(四)落实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以服务为先导,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主动向管理相对人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督促管理相对人落实主体责任,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要文明执法、柔性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五)做好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计划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结果务必通过省级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平台进行上传,特别是要按时保质完成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集中消毒餐饮具、消毒产品、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等的抽样检验及结果上报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各县区卫健局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培训,强化数据报告的质量控制,收集、审核和汇总统计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请各县区卫健局按照计划要求于2026年10月20日前将辖区公共卫生(含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职业放射)和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全年总结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各自领域内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于10月25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附件:1.2026年全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6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
监督抽查计划
3.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5.2026年全市医疗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6.2026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7.2026年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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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印发 |
附件1
2026年全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学习用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传染病防控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及人均面积和水质。
在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基础上,开展“学生健康 蓝盾护航”学校卫生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各县区卫健局要对国抽任务外至少20%的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控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重点监督检查,现场查看学校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预案的制定和落实,以及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等情况。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抽检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以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抽查供水水质。市、县区要结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与《供水条例》颁布实施要求,市、县区在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摸清辖区二次供水单位底数(含无负压供水设施)。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抽检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包括现场运行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产品卫生质量。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情况,抽检消毒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六)托育机构卫生。抽查托育机构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等情况。抽检托育机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
二、抽查及结果报送
(一)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对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按照抽查工作计划表及监督信息报告卡要求填报数据信息,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托育机构除外)所有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不需另外报送纸质报表。请各县区卫健局于2026年8月25日前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县区卫健局请于8月7日前将省级任务清单中游泳场所检测报告报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月10日前完成其他监督抽查和数据填报工作。托育机构卫生监督抽查数据信息暂不通过系统上报,随工作总结报送附表7、8。“学生健康 蓝盾护航”学校卫生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情况请在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中以单独版块书写,并报送附表9、10。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查工作需随工作总结同步报送附表11、12。
(二)各县区卫健局要将完成本抽查计划中的学校采光和照明抽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儿童青少年“五健”促进行动计划(2026—2030年)》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健康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重要内容,会同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抽查、记录和公布工作。要将监督学校、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和饮用水卫生管理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抓手,有效防范学校、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三)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在2026年5月底前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完成对辖区内二次供水、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及涉水产品许可信息的补充建档工作,推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2025)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全面实施,保障全省抽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积极探索监督、疾控业务协同工作模式,进行有机整合共同开展相关工作,推进公共卫生监督领域快速检测。2026年,全市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要与国家部署的监测工作统筹衔接,对重合点位统一实施、协同完成监督抽查和监测检测任务。
(五)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强化处理措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置。要将学校、托育机构、农村集中式供水及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抽查情况及时分别通报当地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主管部门,促进协同监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以及卫生规范等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局报告。
附表:1.2026年全市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6年全市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3.2026年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
工作计划表
4.2026年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5.2026年全市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6年全市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7.2026年全市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检查情况汇总表
8.2026年全市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检测情况汇总表
9.2026年全市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
10.2026年全市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
11.2026年全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12.2026年全市二次供水底数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6年全市学校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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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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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及高校 |
1.国家任务:辖区学校总数的18%,检查全部内容。(平台先抽取任务) 2.省专项抽查:国抽任务外至少20%的学校,检查2、3项内容。(各地自行组织抽查) |
1.学校落实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要求情况,包括教室课桌椅配备(a)、教室采光和照明(b)、教室人均面积、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学楼厕所及洗手设施设置等情况。学校提供的学习用品达标情况(c),包括教室灯具(d)、考试试卷(e)等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包括专人负责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f)、晨检记录和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复课证明查验、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按规定实施学生健康体检等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学校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学校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蓄水池清洗消毒情况,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分质供水设备等涉水产品的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和涉水产品使用符合相关卫生要求(g)等情况。 |
1.教室采光(窗地面积比)、照明(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及教室人均面积(h)。 2.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b.教室采光和照明检查项目含采光方向、防眩光措施、装设人工照明、黑板局部照明灯设置,依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c.依据《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GB 40070)的规定进行达标判定。
d.灯具检查项目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色温、显色指数、蓝光。可通过现场查看灯具标志标识及索证资料来完成。对于GB7001中不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根据IEC/TR 62778进行蓝光危害评估,教室一般照明灯和黑板局部照明灯中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为该项不合格;其他免除视网膜蓝光危害评估的灯具默认蓝光合格。
e.考试试卷检查项目包括学校自制考试试卷纸张D65亮度及D65荧光亮度、字体字号、行空。可通过实验室检测或现场查看索证资料来完成。
f.依据《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第4.8条规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
g.依据《学校及托幼机构饮水设施卫生规范》(WS 10014)第4.3.1条、4.3.5条的规定对涉水产品使用符合相关卫生要求进行达标判定,包括各类涉水设备设施每学期使用前应进行排污、清洗和消毒,水质经检验达到GB 5749要求后使用以及水质处理器按要求定期更换滤芯、滤膜。
h.教室人均面积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规定进行判定。其中,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适用范围的,均以此标准要求判定。
附表2
2026年全市公共场所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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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对象 |
抽查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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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 |
辖区全部人工游泳场所(含学校内游泳场所)(a) |
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档案)、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人员情况 2.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情况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4.对空气、水质、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5.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情况 6.配备、使用防病媒生物和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情况 7.按规定设置、使用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情况 8.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9.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情况 10.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情况 11.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pH、游离性余氯、尿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
室内空气中CO2、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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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场所 |
辖区总数20%(a)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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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场所 |
辖区总数14%(a) |
1.棉织品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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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美发场所 |
辖区总数6%(a) |
1.美容美发工具细菌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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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场所 |
辖区全部候车(机、船)室。辖区营业面积2000m2以上商场(超市)、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全部检查。(a) |
电影院可能重复使用的3D眼镜细菌总数(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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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 |
辖区已抽取公共场所中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全部检查;其中抽取100户进行检测,数量不足的全部检测。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b)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c) 4.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1.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异养菌总数、游离氯(g) 2.送风质量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β-溶血性链球菌(h) 3.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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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游泳场所按抽查任务的10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其他公共场所按抽查任务的60%进行检测,美容美发场所按抽查任务的20%进行检测。住宿场所的抽查任务中抽取30户进行淋浴用水嗜肺军团菌检测。
b.指《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10013-2023)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应急预案。
c.使用单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d.本计划所抽检的棉织品、杯具、3D眼镜等均为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未使用顾客公共用品用具的该指标为合理缺项。
e.只对6个月内进行过室内大面积装修的场所检测甲醛、苯、甲苯、二甲苯项目。
f.若无池浴,浊度为合理缺项。
g.使用封闭干式冷却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三项指标合理缺项;游离氯仅在使用含氯消毒剂对冷却水进行消毒的情况下检测。
h.使用无风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该条要求中所有检测项目均可合理缺项。
附表3
2026年全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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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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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
辖区内单位全部抽查。 每个企业抽查1-2个批次自检合格后待出厂的消毒餐具饮具(a) 。 |
1.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情况(b); 2.生产设备与设施情况(c); 3.生产关键环节的生产记录(d); 4.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e); 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f); 6.消毒后的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7.建立并遵守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g); 8.出厂餐具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 9.出厂餐具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h)。 |
出厂餐具饮具的感官要求,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
a.每个批次采样数量:成套餐具饮具6套、筷子25双(可根据检验机构检测技术调整采样数量)。其中4套餐具饮具和15双筷子为实际检测量,剩余2套餐具饮具和10双筷子为理化指标留样量(微生物指标不复检)。同一批次的6套餐具饮具为1个样品,同一批次的25双筷子为1个样品,共计2个样品。
b.应当按照回收、除渣、浸泡、清洗、消毒、烘干、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功能区(间),采取有效分离或者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地面、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洁,防止污垢积存、防霉。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c.应当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自动除渣、餐具饮具分拣与浸泡、自动喷淋清洗、消毒、烘干和自动包装生产设备,包装间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内设更衣、流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专用物流通道、空气消毒设施。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进行合规判定。
d.指生产过程中的消毒温度控制记录(仅采用化学消毒方式合理缺项)、消毒剂投加量与有效成分浓度记录(仅采用物理消毒方式合理缺项)、消毒时间控制记录、洗涤剂投加量和浸泡时间记录、设备检修维护清场记录等,按照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的判定合规,有一项不符合实际情况或未记录的,判定不合规。消毒温度、消毒剂投加量与有效成分浓度、消毒时间、洗涤剂投加量和浸泡时间等工艺参数应经验证试验确定。
e.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合规;用水为自建设施供水或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提供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判定合规情况。
f.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合规,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合规。
g.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并记录出厂餐具饮具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或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h.指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缺项视为不合规。
附表4
2026年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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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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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集中式供水(a) |
辖区城市城区和县城的全部水厂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5.水质经消毒情况;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d)。 |
出厂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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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中式供水(b) |
辖区农村全部设计日供水1000m3及以上水厂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3.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4.水质经净化、消毒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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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每个乡镇抽查10%的设计日供水100m3及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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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县(区)抽查30%在用集中式供水的乡镇(c) |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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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 |
每个县(区)抽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抽查(c),摸清辖区内二次供水底数情况 |
1.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开展情况; 2.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 3.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4.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
出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含小型集中式供水。
b.农村集中式供水为除城市城区和县城之外的集中式供水。
c.各地有关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d.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
附表5
2026年全市涉水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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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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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水设备 水处理材料 化学处理剂 |
10个生产企业(a),不足的全部抽查,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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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台区抽查1个实体经营单位。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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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处理器 |
30%的生产企业,每个企业抽查1-3个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c) |
1.生产企业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签、说明书。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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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县区抽查2个经营单位(含网店)(d),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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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5个(兴隆台区2个、双台子区1个、大洼区1个、盘山县1个)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不足的全部抽查。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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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涉水产品 |
辖区内30%的在华责任单位,每个单位抽查1-3种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c) |
1.标签、说明书; 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 |
a.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每类别至少10个,不足的全部抽查。
b.无负压供水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大型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安全性检测合理缺项。
c.指同一企业内抽查产品不包括同系列产品。
d.各地有关单位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
附表6
2026年全市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
托育机构 |
以县(区)为单位,抽查3个托育机构,不足3个的全部抽查。 |
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预防控制情况,包括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情况(a),按要求报告传染病情况、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b)。 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包括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托育机构落实水源卫生防护、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情况,使用二次供水的托育机构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和按规定开展水箱清洗消毒情况,以及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的托育机构落实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
托育机构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 |
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b.依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附表7
2026年全市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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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
县(区) |
托育机构总数 |
检查机构数 |
合格机构数(a) |
传染病预防控制合格机构数 |
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合格机构数 |
||||||||||
|
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 |
根据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 |
按要求报告传染病情况 |
按要求开展婴幼儿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 |
按要求开展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使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的机构数 |
落实水源卫生防护 |
配备使用水质消毒设施设备 |
使用二次供水的机构 |
防止蓄水池周围污染 |
按规定开展水箱清洗消毒 |
使用桶装水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涉水产品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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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全部检查项目合格记为合格机构。
附表8
2026年全市托育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检测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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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 |
县(区) |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水质检测 |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
||||||||||||||
|
检测 机构数 |
检测指标合格机构数 |
检测 机构数 |
检测指标合格机构数 |
||||||||||||||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全部六项指标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全部六项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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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
2026年全市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
(仅填报国抽任务以外的省专项抽查任务)
|
学校类型 |
辖区内学校总数 |
检查学校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a) |
行政处罚学校数 |
|||||||||
|
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
建立传染病防控相关制度及预案 |
有晨检记录 |
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
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
每年实施一次学生健康体检 |
复课证明查验 |
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
对教学区域、宿舍开展通风换气 |
对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定期清洁、消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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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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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初中(包括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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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包括高级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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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技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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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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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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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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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全部检查内容均合格记为合格学校。
附表10
2026年全市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
(仅填报国抽任务以外的省专项抽查任务)
|
学校类型 |
辖区内 |
检查 |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 |
二次供水 |
||||||
|
使用自建集中式供水学校数 |
水源卫生防护合格学校数 |
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学校数 |
行政处罚学校数 |
使用二次供水学校数 |
蓄水池周围无污染源学校数 |
蓄水设施按规定清洗消毒学校数 |
行政处罚学校数 |
|||
|
小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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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普通初中(包括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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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中(包括高级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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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中学、技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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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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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
2026年全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汇总表
|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检查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的设施数 |
案件数 |
罚款金额 (万元) |
||
|
供管水人员 健康体检和培训 |
设施卫生防护 及周围环境 |
储水设备 定期清洗消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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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2
2026年全市二次供水底数信息汇总表
|
地市 |
县(区) |
辖区内设施数 |
持有卫生许可证设施数 |
无负压设施数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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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
供水主管部门 |
其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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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6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随机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主要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检查机构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虚假或失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否规范等。
(三)放射诊疗机构。主要检查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等管理情况。
(四)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主要检查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五)“防护安全 蓝盾护航”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当前全国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快速发展,机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个别机构可能存在超资质范围执业、出具虚假报告、人员与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影响职业病防治与放射防护工作成效。为压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特开展“防护安全 蓝盾护航”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开展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至少随机抽取2家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等技术服务报告以及2家放射诊疗机构的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等技术服务报告开展延伸检查,抽查对象选取异地在本辖区内提供技术服务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检查时各地应调取对应技术服务机构的原始记录、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等材料,以现场核查、资料比对、结果核验等方式,将技术服务报告内容与现场实际状况逐一核对查验,参照附表5重点检查采样/检测数据、现场勘查资料、校核审核记录、人员等内容。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依法立案查处,或按程序移交服务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置。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监督监测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抽查对象以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数据为底数,结合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实施结果随机抽取。对上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抽查比例为100%;在全面完成辖区内伽玛射线探伤单位建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重点工业放射应用单位的抽查比例。辖区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抽查比例为60%,覆盖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我省全年职业病检出率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放射诊疗机构抽查比例为20%。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与本年度技术服务质量监测抽取机构重复的,原则上应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测。
(三)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大力推广“监督+服务”和智慧化监管模式。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四)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各项数据信息的质量真实可靠,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监督抽查、数据填报和总结工作,并将本县(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防护安全 蓝盾护航”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以及附表6报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形成全市工作总结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附表:1.2026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2.2026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6年全市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4.2026年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
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6年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省专项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现场检查表
6.2026年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省专项随机
监督抽查工作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26年全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监督 检查 对象 |
辖区 单位数 |
抽查 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职业卫生培训
|
建设项目“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 |
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 |
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 |
其他
|
|||||||||
|
监测、检测、评价 |
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防护用品 |
病人处置 |
未为职业病诊断提供相关资料 |
案件 查处数* |
单处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
|
用人 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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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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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 “案件查处数*”包含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数。
附表2
2026年全市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 查 单 位 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资质证书 |
技术服务规范性真实性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 单位数 |
罚款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万元) |
|||||||
|
无资质擅自从事检测、评价服务 |
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技术服务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不符合技术服务相关工作要求 |
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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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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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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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本统计表包括辖区内有关机构的抽查和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抽查过程中对辖区内及辖区外有关机构进行的延伸检查。
附表3
2026年全市放射诊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
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 |
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 |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
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 |
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 |
放射事件预防处置 |
职业病人管理 |
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 |
X射线诊断管理 |
介入放射诊疗管理 |
核医学诊疗管理 |
放射治疗管理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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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注: “案件查处数*”包含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数。
附表4
2026年全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单位数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工作 |
出具的报告书、诊断证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 |
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
仪器设备场所不能满足工作要求 |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
档案管理不符合相关要求 |
管理制度不符合相关要求 |
劳动者保护不符合相关要求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不符合相关要求 |
质量控制、程序不符合相关要求 |
案件查处数 |
单处警告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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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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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检出率低于我省平均值50%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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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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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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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本统计表包括辖区内有关机构的抽查和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抽查过程中对辖区内及辖区外有关机构进行的延伸检查。
附表5
2026年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省专项随机
监督抽查现场检查表
单位名称: 机构类型:☐用人单位 ☐放射诊疗机构
提供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处理结果备注 |
|
资质 (通用) |
1.持有有效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
是☐否☐ |
|
|
2.提供的服务范围与资质范围是否一致,有无超资质行为 |
是☐否☐ |
|
|
|
主要项目 |
3.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
是☐否☐ |
|
|
4.技术服务报告中检测依据、检测范围、评价依据等引用标准是否准确 |
是☐否☐ |
|
|
|
5.报告内容、原始记录内容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如原辅材料和产品、辐射源项(如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劳动定员和工作班制、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等 |
是☐否☐ |
|
|
|
6.原始记录相关采样/测量/检验人、复核人(校核人)、企业陪同人等是否规范签字 |
是☐否☐ |
|
|
|
7.现场采样、检测、调查等工作时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是☐否☐ |
|
|
|
8.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卫生技术报告情况 |
是☐否☐ |
|
|
|
9.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简化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情况 |
是☐否☐ |
|
|
|
10.是否存在样品未在有效保存期限内完成测定的情况 |
是☐否☐ |
|
|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项(用人单位检查时填写) |
11.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是否全面准确 |
是☐否☐ |
|
|
12.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描述、接触限值使用和结果判定等是否准确 |
是☐否☐ |
|
|
|
13.结论是否正确,对存在超标的岗位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且分析准确客观 |
是☐否☐ |
|
|
|
14.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与建议,且合理可行 |
是☐否☐ |
|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专项(放射诊疗机构检查时填写) |
15.报告中是否包括:被检单位基本信息、设备信息、检测项目、必要的检测条件、检测结果、相应标准要求及对检测指标的合格判定。 |
是☐否☐ |
|
|
16.是否存在检测项目或判定标准与标准要求不一致情况 |
是☐否☐ |
|
|
|
17.检测项目必须覆盖标准规定项目,对功能不具备或不能满足检测条件的设备应在报告中说明相应项目 |
是☐否☐ |
|
|
|
报送情况 |
18.查阅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的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是否报送 |
是☐否☐ |
|
|
19.浏览机构网站,报告是否按要求进行网上公开 |
是☐否☐ |
|
检查人: 陪同检查人:
检查时间:
附表6
2026年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信息汇总表
县(区)
|
检查单位 类型 |
抽查技术服务机构家次 |
检查技术服务报告份数 |
调取的原始记录等材料份数 |
发现问题线索数量 |
移交问题线索数量 |
立案处罚数 |
罚款金额 |
|
用人单位 |
|
|
|
|
|
直接立案: |
|
|
接收移交线索立案: |
|||||||
|
放射诊疗机构 |
|
|
|
|
|
直接立案: |
|
|
接收移交线索立案: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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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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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4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3%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原则上从抽中乡镇卫生院管辖范围内抽取),100%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2025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情况;异常反应监测、报告情况等。其中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HPV疫苗情况。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单位重点检查备案情况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疫苗等相关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情况。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及落实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情况。疾控机构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情况。
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国抽任务的基础上,自行至少抽取20%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识别预警 蓝盾护航”疫情报告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况;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等情况。
(四)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五)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况。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七)监督抽检情况。各县区卫健局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的数量不得低于年度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总机构数的6%,根据各地实际适当增加抽检数量。抽检项目根据2025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及抽检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监督抽检对象重点选择传染病医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口腔诊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等,以及上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医疗机构。监督抽检科室重点选择医疗机构的血液透析治疗室(中心)、内镜诊疗室(中心)、口腔科(治疗中心)、消毒供应室(中心)、手术室、新生儿室、重症监护病房(ICU)等科室。
各县区卫健局要积极探索协同工作模式,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国家部署的消毒监测任务中重合点位要进行有机整合,共同开展并完成抽样检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健全完善监督抽查底档数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要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等相衔接。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为被监督对象时,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回避原则,不得由本单位人员进行。市级疾控中心抽查任务由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地县(市、区)级执法人员给予技术支持;县区疾控中心抽查任务由市级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对随机监督抽检单位原则上开展1-2项抽样检测,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抽样项数。
(四)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将监督抽检结果及时、准确地录入“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做好统计分析研究。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充分发挥疾控机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作用,强化疾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监督科室与疾控科室之间的工作协同,加强工作资源、信息共享。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疾控机构实验室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由上一级疾控机构协助开展检测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五)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请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县区卫健局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将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全年工作总结、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专项抽查工作总结以及附表1-3、5-6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全市工作报告,分别于2026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附表:1.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
抽查汇总表
2.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
抽检汇总表
3.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
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4.2026年“识别预警 蓝盾护航”疫情报告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5.2026年“识别预警 蓝盾护航”疫情报告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6.2026年“识别预警 蓝盾护航”疫情报告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1 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市
|
|
监督评价结果 |
||||||||||||||||||||||||||||
|
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预防接种管理 |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 |
|||||||||||||||||||||||||
|
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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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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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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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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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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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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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其中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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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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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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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续
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监督类别 |
监督评价结果 |
||||||||||||||||||||||||||||
|
传染病疫情控制 |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废物处置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优秀 |
该项合格 |
重点监督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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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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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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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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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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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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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 (其中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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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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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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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
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检汇总表
市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抽检任务机构数(家) |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
抽检件数 |
合格件数 |
|
三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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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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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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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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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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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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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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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
2026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家) |
完成抽查 机构数(家) |
完成抽检机构数(家)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家) |
案件数 |
行政 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通报批评(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
三级医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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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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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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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机构 (其中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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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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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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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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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
附表4 2026年“识别预警 蓝盾护航”疫情报告 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检查表 机构名称 地址: .级别:□ 三级 □二级 |
||
|
|
||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存在问题(备注) |
|
1.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
是□否□ |
|
|
2.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公共卫生科、临床科室等相关科室和人员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
是□否□ |
|
|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
是□否□ |
|
|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 |
是□否□ |
|
|
5.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培训 |
是□否□ |
|
|
6.配备网络直报设施、设备并保证网络畅通 |
是□否□
|
|
|
7.门诊日志、住院登记内容齐全 |
是□否□ |
|
|
8.检验科、放射科设置阳性检验检测结果登记本并记录 |
是□否□ |
|
|
9.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 |
是□否□ |
|
|
10.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
是□否□ |
|
|
11.未隐瞒、缓报、谎报、漏报传染病疫情 |
是□否□ |
|
|
12.定期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 |
是□否□ |
|
|
13.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反馈 |
是□否□ |
|
|
备注:检查内容栏内标注“□”内,符合要求划“√”,不符合要求划“×”,合理缺项划“—”。 |
||
|
被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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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2026年“识别预警 蓝盾护航”疫情报告 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区市县 单位(盖章):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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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2026年“识别预警 蓝盾护航”疫情报告
省专项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区市县
|
单位类别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
警告 (家) |
通报 批评 (家) |
罚款 (家) |
罚款 (万元)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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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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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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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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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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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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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4
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生产企业。抽取辖区20%的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辖区50%的抗抑菌剂生产企业;25%的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100%上一年度重点监督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10%在华责任单位,100%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
(二)经营单位。抽查辖区线上线下经营单位如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等。各县区不少于10家,市本级不少于15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原材料卫生质量、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空气消毒机生产企业重点核查产品主要元器件和结构是否与安评报告一致;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原材料卫生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三)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查看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是否齐全合格并备案(包括自有品牌和委托加工产品);检查抗(抑)菌制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四)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重点检查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其中妇女经期卫生用品、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材料卫生质量、空气消毒设施、每个投料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出厂合格证等。
(五)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检查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
三、产品抽检
产品抽检类别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1。要求如下:
(一)第一类消毒产品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任务清单中每家生产企业抽取不少于1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含碘消毒剂、次氯酸消毒剂、内镜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等(如产品总数不足的,则在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抽取其他第一类消毒产品补齐)。
(二)第二类消毒产品
1.抗(抑)菌剂产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抽取辖区内生产企业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霜)剂产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抽取责任单位(委托方、非生产企业)膏(霜)剂产品不少于10个(如产品总数不足,则对全部产品进行检验);我市抽取经营单位经营的抗(抑)菌剂(膏、霜剂)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5个产品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配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抽取(用于禁用物质检测),其他5个产品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自行抽取(用于抗抑菌效果检测)。
2.除抗(抑)菌剂以外的第二类消毒产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每家生产企业抽取不少于1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如产品总数不足的,则在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抽取其他第二类消毒产品补齐)。
(三)第三类消毒产品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每家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抽取不少于2个产品进行检验,其他卫生用品生产企业抽取不少于1个产品进行检验;我市从责任单位(委托方、非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各抽取不少于1个产品进行检验,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如产品总数不足的,则在被抽取到的生产企业、责任单位抽取其他第三类消毒产品补齐),检测微生物指标和杀灭/抑制性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在开展抽查前应当更新监督对象与监督人员库。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等工作,逐步掌握本地区消毒产品委托方基本信息并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上建立底档。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要与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
(二)加大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抽查过程中发现可疑消毒产品时,及时采样送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防范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发现添加违禁物质行为,应当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一查到底,依法从严查处;发现非本辖区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加大省际、市际间联合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任务中涉及的检测工作由盘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承担;所有抽取的抗抑菌制剂产品检测分为禁用物质检测和抗抑菌效果检测两部分:其中,抗(抑)菌制剂产品检测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等禁用物质,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筹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四)抽查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要于2026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附表5)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填报汇总表上报信息。同时,各县区卫健局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将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总结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全市工作报告,于2026年10月25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各县区卫健局请于2026年10月20日前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总结报送市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并形成全市工作报告,于2026年10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附表: 1.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
查汇总表
3.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
处汇总表
4.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违
法事实信息汇总表
5.★2026年全市抗(抑)菌剂膏、霜剂型违法添
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附表1
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计划表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检产品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判定依据 |
检查层级 |
|
|
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20% |
全市总数≥1个
|
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重点检查含碘消毒剂、次氯酸消毒剂、内镜消毒剂)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及稳定性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市县级 |
|
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器械、湿热清洗消毒器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灭菌器械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实验室灭菌试验检测,其中压力蒸汽灭菌器、环氧乙烷灭菌器、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用生物指示物进行灭菌效果检测 |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生物指示物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含菌量检验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按照说明书的灭菌周期进行变色性能检测 |
《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卫生部消毒产品检验规定》《医疗保健产品灭菌化学指示物》(GB18282)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除外) |
20% |
全市总数≥2个
|
第一类消毒剂以外的消毒剂(重点检查含氯消毒剂)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有效成分含量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宣称用于游泳池水消毒的做大肠杆菌杀灭试验,宣称用于空气消毒剂做空气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第一类消毒器械以外的消毒器械(重点抽查空气消毒机)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主要杀菌因子强度或浓度检测(不能进行此项检测的做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试验,空气消毒机做现场或模拟现场试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次氯酸发生器卫生要求》(GB28233-2020)《紫外线消毒器卫生要求》(GB 28235-2020)《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技术规范》等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化学消毒剂浓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测定紫外线强度的化学指示物、用于灭菌过程监测的化学指示物、B-D纸或包)、带有灭菌标示的灭菌物品包装物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变色性能检验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相关消毒产品卫生标准及产品企业标准 |
||||
|
抗(抑)菌剂生产企业 |
50% |
抽取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霜)剂产品 |
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 |
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进行禁用物质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检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15979-2024)《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激素的检测方法(WS/T 10016-2024)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
|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和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除外) |
20% |
抽取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检验,(如抽取到的生产企业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对该企业全部产品进行检验) |
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 |
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 |
|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和尿布排泄物生产企业 |
25% |
全省总数≥20个
|
卫生巾、纸尿裤 |
卫生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生产项目、类别、条件是否与卫生许可证一致,生产过程记录、原料进出货记录、产品批次检验记录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卫生巾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和标注禁用物质等情况。 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技术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 |
|
|
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 |
100% |
抽取抗抑菌剂膏(霜)剂产品不少于10个;抽取卫生用品不少于10个
|
所有抗(抑)菌膏霜剂(同一家企业超过3个产品的抽检3个,不满3个的全抽) |
包括委托加工合同、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重点检查一二类产品安全评价和备案情况,其他产品重点检查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 抗(抑)菌产品进行禁用物质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检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 其他卫生用品重点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激素的检测方法(WS/T 10016-2024)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市县级 |
|
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经营单位 |
每市(县级)、县、区抽查不少于10家,市本级抽查不少于15家。 |
抗抑菌产品≥30个(膏霜剂≥20个,其他剂型≥10个) 卫生用品≥10个 |
抗(抑)菌膏霜剂为主;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同一家企业最多抽检1个产品) |
包括产品索证、产品查验和广告宣传。其中医药公司、零售药店、母婴用品店、商铺和互联网销售平台重点检查经营的抗(抑)菌产品安全评价及备案情况;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宣传疗效的情况。妇女经期卫生用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是否规范。 抗(抑)菌产品进行禁用物质盐酸萘替芬、克霉唑、氯倍他索丙酸酯、硝酸咪康唑检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 其他卫生用品重点进行微生物指标检验,宣称杀抑菌作用的进行一项抗力最强微生物实验室杀灭/抑制试验(说明书有效时间内,且应≤5分钟)的 |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24)《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检测方法》(WS/T10009-2023)《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4—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真菌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5—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抗病毒药物检测方法与评价要求》(WS/T 686—2020)消毒剂与抗抑菌剂中激素的检测方法(WS/T 10016-2024)进行检验,同时可参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行检验 |
市县级 |
注:1.同时生产第一类和第二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生产第一类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抽取。
2.对上一年度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上一年度有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或有被举报投诉核实的;被列为国家重点抽检或整治对象的100%抽查。
3.被抽查企业抽中类别消毒产品的数量不足时,则以该企业其他类别消毒产品数量补足。
附表2-1
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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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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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类别 |
单位 |
综合管理 |
生产过程管理 |
产品卫生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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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 |
优秀 单位 |
合格 单位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评价单位 |
该项 优秀 |
该项 合格 |
重点 监督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单位数(家) |
百分率(%) |
||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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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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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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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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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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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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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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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2-2
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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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抽检 |
加分项及其他关键项情况 |
|||||||||
|
加分项 |
其他关键项 |
||||||||||
|
产品抽检数 |
不合格产品数 |
百分率(%) |
评价单位 |
加分单位数 |
百分率(%) |
评价单位 |
累计关键项数 |
累计合格数
|
合格占比(%) |
||
|
合计(家) |
单位数(家) |
单位数(家) |
合计(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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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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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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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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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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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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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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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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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附表3
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市
|
监督对象 |
辖区 机构数 |
抽查 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违规产品数 |
立案数 |
结案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
没收违法所得 (万元) |
吊证 (家)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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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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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企业 |
第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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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类 |
抗(抑)菌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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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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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类 |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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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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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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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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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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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4
2026年全市消毒产品随机监督抽查案件违法事实信息汇总表
市
|
单位类别 |
查处案件数 |
违法事实 |
||||||||||||
|
违反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相关法规 |
违反生产条件、生产过程相关法规 |
违反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相关法规 |
违反消毒产品安全评价相关规定 |
违反标签(铭牌)、说明书相关法规 |
违反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相关法规 |
违反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文件相关法规 |
应备案而未备案 |
违反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相关法规 |
违反索证相关法规 |
其他违法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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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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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第一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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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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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 |
抗抑菌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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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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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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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三类 |
妇女经期 卫生用品 |
|
|
|
|
|
|
|
|
--- |
--- |
--- |
|
|
|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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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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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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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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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责任单位和委托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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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5
★2026年全市抗(抑)菌剂膏、霜剂型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
市
|
序号 |
不合格产品名称 |
批 号 |
产品责任单位名称 |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
检测报告结果 |
备 注 |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5
2026年全市医疗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精神专科医院、健康体检机构、口腔医疗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监督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3.药品(特别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手术分级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未经备案以租赁、资产划拨、资产购置等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作形式对外扩张床位规模,不得未经备案组建医联体或开展对口支援)。
9.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和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和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是否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1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隐患风险排查等)。
(二)医疗美容机构监督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主诊医师执业备案,麻醉医师等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7.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情况。实施治疗前是否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相关情况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是否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证件签发、证章分离、档案保存、废证处置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身份核验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四)精神专科医院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3.欺诈骗保涉医行为。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4.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卫健局要于2026年10月20日前完成本县区全市医疗卫生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各县区卫健局请于2026年6月1日、10月20日前将本县区医疗卫生医疗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分别形成工作报告,并于2026年6月1日、10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
(三)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强化处理措施,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政策要求但无行政处罚依据的,要下达监督意见书,同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按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责任追究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表:1.2026年全市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6年全市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3.2026年全市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计划表
4.2026年全市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5.2026年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工作计划表
6.2026年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
抽查汇总表
7.2026年全市精神专科医院随机监督抽查工作
计划表
8.2026年全市精神专科医院随机监督抽查汇总
附表1
2026年全市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专科医院) |
12%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3.药品(特别是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 4.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手术分级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5.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村卫生室仅抽查处方管理情况)。 6.抽查重点病历情况(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计费收费管理、医保基金使用等)。 7.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8.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省属医院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未经备案以租赁、资产划拨、资产购置等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合作形式对外扩张床位规模,不得未经备案组建医联体或开展对口支援)。 9.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10.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1.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和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和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是否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等)。 12.抽查欺诈骗保涉医行为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1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隐患风险排查等)。 |
根据各医疗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3% |
||
|
3 |
卫生院 |
|||
|
4 |
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 |
|||
|
5 |
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 |
|||
|
6 |
村卫生室(所) |
1% |
||
|
7 |
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
|
5% |
附表2
2026年全市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政策落实 |
重点领域执法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诊疗科目单位数 |
|||||||||||||||||||||||||||||
|
单位类别 |
执业许可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外国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台湾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乡村医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放射性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肿瘤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重点监控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手术分级管理情况 |
禁止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医学研究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抽查重点病历不合格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加价销售医用耗材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薪酬与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数 |
省属医院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单位数 |
患者就医信息数据等医疗数据管理不符合情况单位数 |
互联网诊疗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医保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数 |
|
|
|
|
|
医院(含妇幼保健院、精神专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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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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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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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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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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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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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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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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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3
2026年全市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医疗美容机构 |
50% |
1.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管理情况。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是否进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登记;是否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2.执业人员管理情况。执业人员是否取得资质并完成执业注册、主诊医师执业备案,麻醉医师等执业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情况。 3.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在使用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4.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行为。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6.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7.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情况。实施治疗前是否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相关情况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是否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20% |
附表4
2026年全市医疗美容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机构总数 |
检查机构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未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数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机构数 |
执业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美容广告发布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医疗文书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不符合要求机构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许可证机构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机构数 |
|||
|
医疗美容机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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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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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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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附表5
2026年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妇幼保健机构 |
50%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是否进行登记查验;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是否规范;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 3.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是否建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证件签发、证章分离、档案保存、废证处置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孕产妇身份核验制度;是否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空白证件保管是否符合“两锁”“三铁”“四防”要求(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水、防火、防潮和防盗);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实施情况。 4.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基本标准;是否遵守临床、实验室等操作规范;是否存在非法采供精、非法采供卵、参与实施代孕、伪造或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滥用性别鉴定技术等行为;是否存在无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50% |
附表6
2026年全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制度建立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机构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人员未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进行登记查验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数 |
未按要求开展产前诊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单位数 |
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未按要求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单位数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病历、记录、档案等文书不符合相关规定单位数 |
未按要求设置禁止“两非”警示标志单位数 |
违法发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广告单位数 |
存在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单位数 |
未建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人工终止妊娠登记查验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初生缺陷报告制度单位数 |
未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相关制度单位数 |
不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单位数 |
|||||||
|
妇幼保健机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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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保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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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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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
2026年全市精神专科医院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精神专科医院 |
12%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2.药品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3.欺诈骗保涉医行为。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 4.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附表8
2026年全市精神专科医院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 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情况 |
|||||||||
|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
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保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单位数 |
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吊销人员资格证单位数 |
||||||
|
机构执业资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人员资格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
|
|
|||||
|
精神专科医院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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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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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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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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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附件6
2026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检查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与运输、检查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执业资质、献血浆者管理、检测与采集、血浆储存与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国家血液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二)各县区卫健局请于2026年6月1日、10月15日前将本辖区国家血液监督抽查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全市工作情况分别形成工作报告,并于2026年6月20日、10月20日前报送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冬。
附表:1.2026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6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6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一般血站 |
50%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液);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按规定制备全血及成分血。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无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6.特殊血站管理:按规定依法执业;按规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按要求采集制备脐带血、开展核酸检测。 7.临床用血(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管理情况。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
2 |
特殊血站 |
100% |
||
|
3 |
单采血浆站 |
100% |
||
|
4 |
医院(含中医院) |
6% |
由各县区完成 |
附表2
2026年全市血液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不合格情况 |
行政处罚 情况 |
|||||||||||||||||||||
|
资质管理 |
血源管理 |
血液检测 |
包装储存运输 |
其他 |
特殊血站管理 |
临床用血管理 |
案件查处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
未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单位数 |
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单位数 |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单位数 |
未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单位数 |
未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单位数 |
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的单位数 |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单位数 |
血液(浆)检测项目不齐全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单位数 |
未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单位数 |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单位数 |
全血及成分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数 |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单位数 |
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单位数,不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情况 |
未按规定依法执业 |
未按规定科学宣传、规范处理医疗废物 |
未按要求采集制备脐带血、开展核酸检测 |
用血来源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血液出入库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数 |
用血管理组织和制度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输血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
|
|||
|
一般血站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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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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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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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血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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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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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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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含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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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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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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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7
2026年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抽取比例见附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三)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四)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五)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六)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七)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
(八)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九)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十)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十一)违规使用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十三)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和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和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是否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县区卫健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要于2026年10月20日前完成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
附表:1.2026年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2.2026年全市中医医疗机构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附表1
2026年中医医疗机构全省随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表
|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 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中医 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 |
10% |
1.医疗机构资质(执业许可、校验或执业备案、开展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或诊所备案范围符合情况)管理情况。 2.医疗卫生人员(医师(含中医专长医师)、护士、其他医技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管理情况。 3.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5.现代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限制类技术备案及数据信息报送情况、是否开展禁止类技术等)。 6.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等)管理情况。 7.抽查重点病历情况(伪造病历或医学文书、虚构诊疗服务、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服务、冒用医师签名等欺诈骗保涉医行为)。 8.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未经批准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虚假夸大宣传等)。 9.生物医学研究(资质资格、登记备案、伦理审查等)管理情况。 10.政策落实情况(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设营利性药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等)。 11.违规使用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使用的相关产品和技术是否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12.抽查医疗数据管理情况(恶意泄露、买卖患者就医信息等)。 13.抽查互联网诊疗管理情况(互联网医院及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等)和互联网健康科普规范管理情况(医疗机构是否建立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和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是否建立台账并动态管理等)。 |
根据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内容可合理缺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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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 |
3% |
附表2
2026年中医医疗机构全市随机监督抽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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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总数 |
抽查单位总数 |
不合格的 |
行政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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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资质管理 |
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
医疗技术与生物医学研究管理 |
医疗文书管理 |
政策落实 |
重点领域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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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备案凭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师(其中中医医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护士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技人员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药师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药饮片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器械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禁止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限制类技术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疗美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临床基因扩增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生物医学研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处方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病历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抽查重点病历不合格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开设营利性药店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加价销售医用耗材单位数 |
公立医疗机构薪酬与业务收入挂钩单位数 |
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单位数 |
患者就医信息数据等医疗数据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互联网诊疗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医保涉医领域管理不符合要求单位数 |
中医医疗广告发布不符合规定单位数 |
查处案件数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数 |
注销或者撤销备案证单位数 |
吊销医师(其中中医医师)资格证单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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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
中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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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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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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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 |
中医门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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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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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医门诊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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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 |
中医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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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综合)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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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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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医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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