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盘锦市成品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加强成品油行业全链条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鼓励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现制定《盘锦市成品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盘锦市公安局 盘锦市财政局
盘锦市生态环境 盘锦市交通运输局
盘锦市商务局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盘锦市成品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成品油行业领域管理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鼓励举报非法违法行为,持续加强成品油行业全链条监管,促进全市成品油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全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非法违法建设、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成品油企业或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批小建大行为;
(二)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
(三)非法流动加油车、黑加油站(点)、违法违规自建油罐和撬装式加油设施的行为;
(四)非法违法调和成品油的行为;
(五)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违法违规出租设备设施的行为;
(六)偷逃成品油消费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七)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的行为;
(八)利用“新能源”“替代燃料”“燃料添加剂”等名目,生产、销售以汽油或柴油为主要成分且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行为;
(九)生产和销售成品油企业的计量作弊、故意损坏计量器具的行为;
(十)加油站不按规定销售散装成品油的行为;
(十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成品油的行为;
(十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运输成品油的行为;
(十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未依法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行为;
(十四)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热线可根据举报事项类别及时转交分派相关主管部门。同时,也可通过部门监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商务部门举报电话:0427-2660996;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5;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50;税务部门举报电话:12366;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0427-2807792。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有关部门要责成具体科室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举报,建立举报事项台账并进行详细登记,及时向举报人提供查询等相关信息服务,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级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交办转办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关台账。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依照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属于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交由下级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办理情况跟踪督办。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依法转由其他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单独核查处理确有困难、需开展联合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应及时提请市成品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
第七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依法依规查处。对举报事项经核实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工作应当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办结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受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一)经有关部门(不含公安、税务部门)核查后情况属实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奖励金额按各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最低不低于1000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经公安部门立案后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中:受理为治安案件,并对违法嫌疑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受理为刑事案件,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经法院判处刑罚的,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经税务部门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举报检举时效、举报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举报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举报人计发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6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4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收缴入库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上述(一)(二)(三)项奖金,举报人可以兼得。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投诉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作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件的涉法涉诉事项;
(三)有关监管部门已发现并正在依法依规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具有成品油行业领域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如经核实属于此类举报,将对有关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五)匿名举报;
(六)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的举报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市、县区经济区有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了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按程序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举报人在案件核查处理结束后60日内填写《举报成品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奖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通知举报人及时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提交领取奖金相关材料的,能够说明理由的,案件受理部门应进行登记,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负责举报受理登记、核查处理、反馈信息、奖金发放等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要求,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举报内容、奖励金额等相关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全市各成品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本企业从业人员举报的各类问题、事项,对于查证属实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促进本单位本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对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作用。
第十六条 对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区经济区举报同一问题事项的,经市有关部门和县区经济区进行核对后,举报人不兼得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所明确的汽油、煤油、柴油,及以上述油品为主要成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涉及补缴消费税的按《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已联合出台相应举报奖励办法的,按照已发布实施的办法执行。
附件:举报成品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奖金申请表
举报成品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奖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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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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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类型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2.举报详情包括举报时间、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
3.查处情况应详细列明查处时间、地点、非法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及相关图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