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发布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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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 号)、《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 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一、方案概况
1.项目名称:《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方案概况:
方案以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依据国家 15 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 号)、国务院五部委《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行动方案》(发改环资〔2023〕1638 号)制定,聚焦盘锦市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核心内容如下:
1.核心标准:明确改造后燃煤锅炉废气在基准含氧量 6% 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 / 立方米。
2.改造目标与范围:全市共 19 台(合计 1715 蒸吨)燃煤供暖锅炉,涉及 5 家企业,分两批实施(具体企业及锅炉信息见附件清单)。
3.重点任务:按 “前期准备 - 施工准备 - 改造实施 - 竣工验收” 四阶段推进。
4.资金补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资金承担,2.5 万元 / 蒸吨,总计 4287.5 万元(2025 年 3687.5 万元、2026 年 600 万元),按进度由市住建局拨付。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社会公众、企业和团体可就其方案补贴政策的合理性、补贴标准的设定、补贴发放的透明度以及补贴政策对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程度等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三、征求意见形式及周期
本次公众意见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评估单位提出。
四、责任单位
单位名称:盘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 辽宁鑫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联系人: 刘香韵
联系电话: 18204266427 电子邮箱:1026110751@qq.com
辽宁鑫隆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
2025年0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