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锦盘河街泵站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的公告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分别取得锦盘河街泵站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证件信息如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证号:2111002016400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211100201640013号。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进行一次,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证、书自行失效。”上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均已超过有效期,且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现已自行失效。
特此公告。
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双台子分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