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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社会团体)

发布日期:2025-08-29 浏览次数:0

经调查,盘锦市环境科学学会等6家社会团体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三年未按照规定接受全市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6家社会团体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6家社会团体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盘锦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给予撤消登记处罚的社会团体名单:

1.盘锦市环境科学学会

2.盘锦市营养健康协会

3.盘锦市装饰协会

4.盘锦市辽河口文化研究会 

5.盘锦市石油沥青协会

6.盘锦市安徽商会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道石油大街139号

联系部门:盘锦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联系电话:0427-28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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