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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1

发布日期:2025-10-15 浏览次数:20

【标题】

盘锦市盘山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中队对辽某渔XXX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伏季休渔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要旨】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规定依法进行捕捞作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盘山县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中队

行政相对人:黄XXX(辽某渔XXX渔船船主)

事由: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2025年7月18日16时,盘山县渔业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盘山县海域3-5渔区(N:40°40.2825,E:121°39.8259)位置巡航检查时发现辽某渔XXX渔船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作业,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船进行登船检查,并向该渔船船长李XX出示执法证件,李XX现场未能提供该渔船相关手续,船上有起网机、渔网及渔获物(海蜇),船上有明显捕捞作业痕迹。随即执法人员将辽某渔XXX渔船扣押至盘山渔港进行调查。经查:辽某渔XXX渔船船主为黄XX,船长李XX驾驶该渔船于2025年7月18日上午9时由营口市鲅鱼圈望海寨珍珠湾渔港驶出前往锦州指定海域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物探事业部提供辅助护航服务,途径盘山县海域时捕捞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辽某渔XXX渔船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该船主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实施下列损害、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二)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之规定。

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7目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对海洋机动渔船:7、147.1千瓦以上294千瓦以下的,处三万元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针对伏季休渔期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中,涉事船舶未能履行伏季休渔管理相关规定,在前往指定作业区域途中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作业。办案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船主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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