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丹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维修基金启动执行部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发商不承担未售房维修基金份额的行为方面
(一)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和“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根据以上两条,可以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由房屋购买人缴存。
若将开发建设单位作为未出售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缴存人,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并且无法具体实施。(例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多久未出售的商品房应该由开发建设单位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若未出售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待商品房正式出售后,开发建设单位无法履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购买人也无法履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因此,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购买人应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主体。
(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小区公共部位维修的责任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和“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条款,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对未出售商品房的维修依法承担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责任,我市在具体实施中也坚持依法进行办理。
二、加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一)完善制度,明确使用流程
为加强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2025年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和申请表格及补充材料范本的通知》,重点围绕维修资金的更新改造范围、使用申请主体、使用流程以及工程质量监管等核心内容,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完善和细化。通过明确各方权责,优化业务流程,为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提供了更为清晰、有力的制度依据,有效提升了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开展培训,提高使用效率
我局组织街道社区、物业企业、业委会召开培训会议,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相关培训;提高街道社区、物业企业人员关于维修资金使用方面的专业能力,确保维修资金依法依规及时、有效使用。
(三)加强执法,保障维修资金安全
年初以来,为加强对未交存维修资金小区监管,我局向执法局移交4起未缴存维修资金开发商违规交付问题,通过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缴存工作,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过这种动态跟踪与强力催缴机制,有效督促开发企业履行维修资金缴存义务,保障了维修资金的足额归集,为后续维修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实的资金支持。
(四)加强维修基金管理系统建设
推进维修资金系统建设。数据精准是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的有力依据。依托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市住建局组织人员多次与软件系统供应商及专户银行沟通,不断完善和充实全市楼盘信息,建立问题清单,采取销号办法持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过不断改进,市本级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于2023年11月份组织了三方验收。目前该系统已经录入了市本级维修资金覆盖的245个小区所有楼栋(6348栋、17.6万户),基本具备了业主资金信息查询、楼盘信息导入导出、退款及财务对账、使用分摊清册生成、电子信息档案等一系列功能,为维修资金科学使用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保障。
(五)强化基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为杜绝挪用串用维修基金行为发生,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与交存人对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以及本政策清单第4项列明的有关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串用。根据省住建厅要求,我市维修资金在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国有大型银行存储,我们也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按照资金规模大小,择优确定多家银行进行专户管理。
(六)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我市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我市维修基金在交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中择优进行存储,确保维修资金收益合理。原则上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参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计息标准分配到业主账户:交存不满一年的部分,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交存超过一年的部分,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一年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联 系 人:周军伟
联系电话:2822013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