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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07 浏览次数:0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国家1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盘锦市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有关程序,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7日至9月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jjgysy@163.com

  2.电话:2823909(公用事业科)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7日

盘锦市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依据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国家15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国务院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后,燃煤锅炉废气在基准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根据燃煤锅炉不同类型、规模,分类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造。

(三)科学监测,绩效审核。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及低氮燃烧改造后,应按照技术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确保超低排放改造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盘锦双台子热力有限公司、盘锦广田热电有限公司、盘锦生源热力有限公司、盘锦圣宏热力有限公司共计16台(合计1475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3台(合计240蒸吨)备用调峰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三、重点任务

全市共19台(1715蒸吨)燃煤供暖锅炉进行改造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第一批锅炉改造任务时间节点如下,第二批任务时间节点参照第一批执行。

(一)前期准备(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

1.现状调研与评估:对全市范围内65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包括锅炉类型、运行状态、排放现状、改造难度及成本估算等。

2.改造方案选择:根据调研结果,结合超低排放技术,要求各企业为每台锅炉定制改造方案,包括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改造。

3.可行性研究分析:对每个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环境效益评估等,确保改造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4.政策与资金筹备:深入研究国家及省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梳理可用资金渠道,包括政府补贴、专项基金、银行贷款等,制定资金筹措计划,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二)施工准备(2025年4月20日前完成)

1.招标文件编制:基于前期准备工作的成果,要求各企业编制详细的招标文件,明确改造要求。

2.合同签订与施工准备:跟踪企业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责任、进度安排、质量标准、验收标准,锅炉本体、烟道清灰及附属设施的拆除等。

(三)改造实施(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

1.施工监督与管理:成立专项工作组,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确保施工按照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及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2.跟踪设备安装调试:监督施工单位按时完成超低排放设施的安装与调试,包括脱硫塔、脱硝装置、布袋除尘器等,确保各系统协同运行,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四)竣工验收(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1.性能测试与验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监测规范,对改造后环保设施进行性能测试,确保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达到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2.后续运维监管:按照技术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同时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作,接受社会监督,持续巩固改造成果。

通过上述任务安排,确保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有序、高效推进,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贡献力量。

四、保障措施与监管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作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一项重要目标任务。各县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辖区相关城市供热企业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监测支持保障工作服务。

(二)落实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各相关城市供热企业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计划,采用先进成熟治污技术,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并保证设施稳定运行。

(三)补助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冬季清洁取暖项目资金承担。补贴标准为2.5万元/蒸吨,19台燃煤供暖锅炉(1715蒸吨)总计补贴4287.5万元(2025年第一批补贴资金为3687.5万元、2026年第二批补贴资金为600万元)。补贴资金按照改造工程进度比例,由市住建局拨付给供热企业。

(四)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热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同时做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各城市供热企业要加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验收,加强贮存场所环境管理,防止扬尘二次污染。

(五)加强行政监管。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确保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加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准确、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现有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超低排放实际情况的,应进行更新。

附件:盘锦市城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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