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3
【标题】
辽宁省盘锦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队对殷XX(辽某渔XXX)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伏季休渔殷XX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并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及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
【要旨】
船长应履行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殷XX(辽某渔XXX)
事由:殷XX驾驶辽某渔XXX船正在海域航行,该船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并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及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
2025年7月9日零时20分,盘锦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联合盘锦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局执法人员,在海域执法巡航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殷XX(船舶所有人、船长)驾驶的辽某渔XXX船正在N40°37.470′,E122°02.006′海域航行,执法人员依法登临检查,该船所用网具为拖曳泵吸耙刺,捕捞渔获物蓝蛤,检查中执法人员未发现该船的北斗导航安全设备,该船国内海洋小型渔船安全证书船体材质为木质,船长为11.96米,主机功率总功率为14.6千瓦,核定乘员2人,船上共有3名船员,殷XX持有机驾长证书,殷XX持有二级轮机长证书,滕XX持有普通船员证书,超出核定乘员1人。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殷XX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并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及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
该船长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的通知(农渔发[2022]10号)给予当事人记9分。
【案例评析】
本案针对伏季休渔其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并擅自拆卸导航安全设备及在船工作期间利用渔业船舶超载人员,办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目;《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导航安全设备使用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船长应履行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损毁导航安全设备等职责规定,对船长进行行政处罚。